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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多地发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秋水长天12345
    2023-12-28 19:35:33   转载


    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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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全市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自2021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市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相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霸州市继续实行全市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三、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它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广旅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乡镇(区、办)政府依法履行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属地责任,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全力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局)、7230100(应急管理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来源: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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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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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自2021年2月1日起,我市全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持续巩固烟花爆竹全域禁售禁放工作成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现就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全年禁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为:全市范围内。

    三、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

    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01日

    来源:平安三河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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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1年2月1日起,我县全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持续巩固烟花爆竹全域禁售禁放工作成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社区办扉癌辈拌材蔼岸案翱昂靶爱傲爱备癌保播开区管委会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部门责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各乡镇政府(社区办)、经开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禁售举报电话:应急管理局8584345;禁放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特此通告。

    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来源:网信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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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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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遵守《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容规定,全县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一)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行为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推搡等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百元-2万元奖励。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应急管理局电话:6182510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来源:固安统战


    廊坊其他地区暂未发布最新官方信息

    你希望过年放烟花吗?

    来源:廊坊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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