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围绕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政策来源:河北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