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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阳一男子因家庭琐事,当着孩子面将发妻杀害,被判无期!

    信息发布者:秋水长天12345
    2018-11-17 20:20:52   转载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百年修得同船渡”,夫妻二人本应相互扶持,有难同当,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却有人因为家庭琐事,当着孩子的面将妻子残忍杀害。


    被告人李某,廊坊市广阳区人,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位于广阳区某小区的家中,与妻子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二人的小儿子听到父母争吵,并看到李某打了母亲吕某的脸,之后父亲李某到厨房柜子里拿了一把长约30厘米扳手,在东卧室用扳手打了母亲吕某几下,母亲倒地。期间,他上前阻拦,但未拦住。


    事发后,父亲李某给大儿子和自己的父亲打了电话。李某的大儿子接到电话后,于当晚21时20分赶回家中,见到父亲李某和弟弟在家,父亲对他说“自己对不起他们兄弟二人”。没多久后,被告人李某的父母及兄弟赶到现场,并在李某家中的东侧卧室发现了全是是血的被害人吕某,旁边还有一把带血的活动扳手。


    李某的大儿子说,自己拨打过120急救电话,而李某也曾拨打110报警。除此之外,大儿子还证实,父母平时经常吵架,母亲吕某曾说要离婚。


    经鉴定,死者吕某系生前被他人以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拨打110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网络图片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阳区某小区自己家中与妻子吕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手持活动扳手连续击打被害人吕某头面部数下致吕某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理智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活动扳手击打被害人吕某头面部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诉讼代理人提出李某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的代理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某事先有预谋行为,此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李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均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三、作案工具活动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消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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