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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骑电动车的朋友也多了
但小伙伴们要注意了
刚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马上,骑电动车要有大变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来信请寄至: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请发至:hbsftlfyc@163.com。
4.联系电话及传真:0311-66037601。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8日
3.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2、转弯前减速慢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3、横过机动车道或者通过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
4、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5、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禁止行为】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3、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4、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搭载限制】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
【拼装、违法改装或者加装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违法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登记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过渡期满后驾驶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违反号牌、临时标识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处以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电动自行车,处以100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电动自行车。
【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驾驶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当场恢复原状,无法当场恢复的,依法扣留。
【技术资料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公务人员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来源/河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