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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廊坊有电动车的赶紧看...

    信息发布者:秋水长天12345
    2021-05-10 21:52:31   转载
    天气回暖

    最近骑电动车的朋友也多了

    但小伙伴们要注意了

    刚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马上,骑电动车要有大变化!

    640.webp.jpg

    事关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
       河北省公开征求意见    
    640.webp (1).jpg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ft.hebei.gov.cn/),点击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来信请寄至: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请发至:hbsftlfyc@163.com。


    4.联系电话及传真:0311-66037601。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8日


    那么,
    电动自行车要强制上牌登记 ?
    非标车如何设置过渡期?
    非标车如何处置?
    此外,佩戴安全头盔 
    载人、 废旧电池回收问题
    也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征求意见稿中对此的描述吧


    电动车生产、销售
       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回收非国标电动车
    1、在本省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加装、改装。

    4、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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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里有电动车的注意了
       以后,电动车必须登记上牌    
    非国标车3年后不得上路
    1.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登记时间为购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号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报名登记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号牌


    3.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对电动车变更登记规定: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及住址发生变化。


    佩戴头盔、不得超速行驶等
       电动车上路后要遵守以下规定    
    这些条款一定要看仔细
    【通行规定】
    1、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转弯前减速慢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3、横过机动车道或者通过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下车推行


    4、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5、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禁止行为】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3、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4、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搭载限制】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


    20元-50000元罚款
       电动车上路后要遵守以下规定    
    扣车、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拼装、违法改装或者加装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违法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登记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过渡期满后驾驶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违反号牌、临时标识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处以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电动自行车,处以100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电动自行车。


    【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驾驶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当场恢复原状,无法当场恢复的,依法扣留


    【技术资料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公务人员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写在最后  
    这些规定意味着对骑电动车
    的要求越来越规范
    同时也需要大家一起遵守
    那对于电动车的这些新规定
    你有什么看法呢?

    ✍️ 来源/河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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