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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又要征地了,补偿方案公布!

    信息发布者:秋水长天12345
    2019-11-06 21:01:13    来源:深度廊坊   转载

    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

          

    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工程(广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由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并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审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予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自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地址:广阳区建设路54号
    联系电话:2028663(24小时电话)


    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5日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工程(广阳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工程(广阳段)已列入《京津冀地区城际铁路网规划》。项目建设对完善区域综合运输网络,加快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对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工程(广阳段)范围内涉及广阳区域内的7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和《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东起廊坊市广阳区京冀省界沿北环路北侧,向西跨越西环路后向西至京冀省界,全长20.6km,内涉及广阳区的7宗国有土地,宗地面积189142.06㎡,占压面积38683.68㎡。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人民政府、万庄镇人民政府受廊坊市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性质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面积及房屋性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文件认定。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工程广阳区征迁指挥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认定。


    八、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执行。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构筑物、附属物和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同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1、安置地点:依据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双方协商确定安置地点。2、产权调换原则:同等价值调换。


    九、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1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也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证载面积2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每户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发);商业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45-5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合理建设工期为30个月,首次计发24个月;到期计发6个月;30个月以后不能回迁安置的按《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发放或按当时市场实际情况评估发放。

    (三)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助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含不超过6个月的职工生活补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具有纳税凭证。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以合理建设周期为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电器及其他设施迁移费空调移机费:柜机按每台200元计发,挂机按每台120元计发;有线电视移机费:主机按每台250元计发,分机按每台70元计发;电话移机费:按每部88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1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


    十、临时性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的临时性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的,按建筑面积600-8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一层以上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1000-1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一层以上彩钢结构按建筑面积300-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十一、奖励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红线以里被征地面积按20元/㎡奖励,奖励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没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二、其他事项

    (一)自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按原有土地性质及面积、房屋性质及面积进行补偿。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四)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由征收方组织统一拆除;被征收方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方与租赁人双方自行解决。


    十三、保障措施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合理安置、补偿,而被征收人仍不按时搬迁的,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阻扰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收工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新建城际铁路联络线一期工程(广阳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被征收人利益;如发现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四、其他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及各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集中研究确定。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项目征收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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